为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构筑)物征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三府〔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为规范房屋建筑(构筑)物的征收拆除工作招标程序,房屋建筑(构筑)物的征收拆除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作为项目房屋征收拆除工作的招标主体或政府采购主体,负责审核投标主体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或政府采购形式组织完成全部征收拆除工作。
征收劳务费(含不可预见费,其费率标准可由区政府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征收劳务费总额的20%),即按开行要求设定为劳务费,实际为工作经费,包括征收人员工资及补助、办公经费、测绘费用、评估费用、法律咨询等费用,按征收补偿总额(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的1.5%~4%预付。
征收管理费(集体土地的不包括土地补偿总额)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等费用,按劳务费1.5% ~ 10%(含征收劳务费税金)计取,实行定额包干,征收劳务费与征收管理费按差额定率累计计付。
征收劳务费(含征收管理费)专户由中标拆迁公司开设,其专户由中标拆迁公司和区政府采取共管方式。征收劳务费由区政府按实际工作需要向国开行进行申报,征收管理费由区政府按项目房屋征收拆除工作进度逐笔从共管账户中解付给中标拆迁公司。
1.房屋建筑(构筑)物的拆除标准参照《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拆除工程费框架、混合结构40元/,简易结构25元/;搬家工人200元/天/人)执行。
2.垃圾清运费按照现行《海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册》(2011)相关定额子目计算。其中框架、混合结构0.75m3/建筑面积折算成建筑垃圾,简易结构按(砖墙、石棉瓦顶或铁皮顶)0.45m3/建筑面积折算成建筑垃圾,简易铁皮房(架)不计算建筑垃圾。
3.运输距离按照现行《海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通用册》(2011)相关定额子目计算。运输距离以见证的实际距离为准,同时实施过程中按我市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全过程跟踪核实实际运距,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原则上征收劳务费、征收管理费只使用市政府以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若投入棚改项目的市财政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再使用引入的社会资金,尽可能避免使用棚改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
(二)国开行在办理征收劳务费支付时,采取预拨的方式,直接将征收劳务费从城发公司账户上转入拆迁公司开设的征收劳务费共管专户,区政府在完成征收任务并经政府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尽快核算具体数额,确保多余款项及时返还城发公司。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拆危、拆迁、征收拆迁项目的拆除清运费用的计算可参照该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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